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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省医】注意啦,这些电动车安全知识要知晓!

信息来源:王进善 发布时间:2022-06-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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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医院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医院安委办从《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中搜集整理了相关素材,请广大职工认真学习,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行为,确保使用管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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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引发的惨痛事故教训

  2021年5月11日,成都成华区电梯内一电瓶车起火爆炸,电梯内五人全部受伤,还包括一名五个月大的婴儿; 2021年5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电动车起火,整层楼发生火灾,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二、 因电动自行车引发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1:2018年4月6日,杨某、丁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至苏州市虎丘区某小区某栋楼,将电动自行车停在该栋楼一单元楼梯口,并给其电动自行车充电后回到XXX室休息。同日22时05分许,该车起火燃烧,进而引发火灾,造成4人死亡,另有3人不同程度受伤。经苏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XXX住户丁某和杨某共有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故障而引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丁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死亡4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判处杨某、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2:2017年3月5日,海口市琼山区XX小区发生火灾,租住在该楼403房的原告王某在火灾事故中被烧伤。2017年3月12日,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队琼山区大队对起火原因作出认定:起火部位为海口市琼山区XX号(洪某)住宅楼一层大厅东南侧电动车停放处;起火点为洪某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位置;起火原因为洪某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电池发生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海南省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因烧伤面部瘢痕构成七级伤残,致手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致全身多处瘢痕形成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共需约40000元;“护理”期限综合评定为:护理150日。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洪某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洪某为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其管理不当,导致王某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判决洪某支付王某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349842.79元。

  案例3:2020年4月,北京市某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各公安派出所成立专项检查组,开展电动自行车和消防通道集中整治行动。在检查中发现某小区居民李某将电动自行车违规推入楼道停放,责令其立即整改遭拒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其处以500元的处罚。

  三、因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不当引发事故应负的法律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电动车失火爆炸造成其他人的损失,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必须对损失进行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是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明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六十条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再次是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院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禁止在院内违规充电,为方便职工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目前正在积极协调建设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建成后将统一集中管理,请广大职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医院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