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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九)

信息来源:保卫部 发布时间:2021-07-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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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就诊、住院患者和医院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将具体细则公布,今天为您介绍第九章《安全生产考核与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

(山东省立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九章 安全生产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考核

  医院将各部门(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设安全生产单项奖,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由医院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口进行考核,报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审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措施保障有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部门(科室)负责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全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部门(科室)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4.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5.在安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科研成果、获得上级部门表彰,或者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并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者;

  6.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在事故隐患处置、事故抢险救护中表现突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

  责任认定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对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等问题的部门、科室将予以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或挂牌督办,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欺上瞒下不整改的,要倒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检查。违规行为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2.约谈。由医院、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所在部门(科室)对违规行为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3.通报。以一定形式将违规行为人的违规事实等情况在医院或党总支内予以公布;

  4.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违规行为人丧失参与医院或教学科研单位相关评奖评优的资格,或取消违规行为人的职级、职务晋升资格;

  5.责令经济赔偿。违规行为给医院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医院有权要求违规行为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对其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行政、纪律处分。处分种类及运用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对于中国共产党员及领导干部还要依照《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及领导干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问责和组织调整、处理;

  7.移送司法机关。违规行为人具有违法行为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程序

  1.发现违反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时,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配合调查工作;

  2.在对责任人或单位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应告知其拟追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3.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送达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4.需给子行政、纪律处分的,处分程序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诉与处理

  1.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对责任追究决定(不含行政、纪律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作出部门或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2.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申诉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受理期限;

  3.在受理申诉期间发现责任追究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应当撤销该责任追究决定,重新审查;

  4.在受理申诉期间发现适用规章制度错误、对违规行为情节认定有误或责任追究种类适用不当的,应当变更责任追究决定;

  5.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

  6.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申诉程序及处理应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或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处理报告

  1.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于超出事故调查处理组专业能力范围的事项可聘请专业人士或通过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调查、分析;

  2.事故调查处理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处理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

  3.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处理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4.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事故调查处理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有关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6.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项管理规定和本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7.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的性质;

  (2)事故的责任;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4)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8.事故发生部门(科室)或有关人员应当自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向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和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