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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五)

信息来源:保卫部 发布时间:2021-07-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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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就诊、住院患者和医院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将具体细则公布,今天为您介绍第五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

(山东省立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五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实行医院、部门(科室)、岗位三级安全教育,职工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院级消防安全教育由保卫部牵头组织,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培训。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2.部门(科室)日常安全教育由各部门(科室)自行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分工并组织本部门、本科室人员进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3. 岗位安全教育由岗位所在部门(科室)组织。职工(院)内调动、变换工种、休假半年以上、更换试验项目、更换产品、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装备时,须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4. 凡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如电工、电焊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人员等在“三级安全教育”或变换工种教育的基础上,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核与复审教育,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5. 领导干部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参加主管部门安全培训和再教育;

  6. 每年由职能部门组织对专(兼)职安全员进行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培训教育;

  7. 各部门(科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全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度年底前制定本部门(科室)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尤其是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岗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8.医院相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保障服务的,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医院相关部门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