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保卫部>> 工作规章 >>正文

工作规章

山东省立医院危险品管理规定

字号:
+-14

  1.为加强危险品安全管理,保障医院财产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规定所指危险品包括:易燃爆炸物品、毒麻药品、放射源、腐蚀性物品及压力容器等。

  3.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危险品统一归口管理,各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使用、储存危险品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级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积极做好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4.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建立

  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

  事项,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使用、储存危险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指定专人保管。

  保管人员应由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危险品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6.购置危险品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用途和数量报院领导审批。

  7.危险品入库应有专业人员进行仔细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8.危险品的存放

  8.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8.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易积水的低洼处存放;

  8.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

  装、罐装的易燃液体、气体应放置在阴凉通风处;

  8.4毒麻药品必须存放在保险箱内,保险箱钥匙应指定专人保管;

  8.5放射性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铅罐内,指定专人管理;

  8.6危险品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9严格执行危险品的发放制度,领用危险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保管员应按规定限量发放,登记备查。

  10保管员应做到帐、物相符。使用剩余的危险品要及时退回,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带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11.使用危险品要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教师使用危险品进行实验时,应至少有2人在场;学生实验过程中一定要有实验教师在场进行合理的指导,确保安全。

  12.对在危险品使用中生成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及过期

  失效的危险品,应由管理人员进行回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13.保管、使用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制定日期:2005年5月10日

  修订日期:2010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