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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章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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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新增电源插座或电源线路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2.动用明火需向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对批准使用明火的施工区域,由施工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正常工作期间施工;

  4.工作间或门诊、病房区、以及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自使用电加热器具;

  5.使用电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断电;

  6.电工对电气设备和电源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7.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电器设备、照明灯具和电源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8.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9.对消防设施的用电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日期:2005年9月15日

  修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