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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山东省立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科研部 发布时间:2020-09-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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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5年起,国家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重大创新政策文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

  2019年医院各类科研经费达到1.5亿元。为提升经费使用效益,医院不断探索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近日,医院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立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省医党发〔2020〕8号)(以下简称“办法”)。今天为大家进行解读。

本次修订与原办法有以下

五大突出创新点

  1.授予项目组更大自主管理权限,自主调整直接经费、自主聘用科研人员。

  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主调整直接经费,不受预算科目和比例限制,科研部据实审核。

  科研项目可以自主聘用兼职、全职人员分别签订服务协议、劳动合同的方式解决项目组临时人员聘用等难题。

  2.加强“放管服”和松绑,简化报销审批程序,减少报销审核环节,优化“一次办好”服务流程。

  加强“放管服”和松绑,简化报销审批程序,减少报销审核环节,单笔五千元以下业务部门审批即可办理。

  科研部负责经费报销行政审批流转签字,有效减少项目负责人少跑腿,提高经费报销效率,进一步方便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

  3.间接经费中设立绩效经费,激励项目组按时结题。

  科研项目绩效经费在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严格按照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及程序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发放。按期结题项目(含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延期项目)发放全额绩效;超期结题项目发放60%绩效;未结题项目不发放绩效。科研项目一旦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科研诚信、医院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医院声誉的行为,发放的绩效需全部退回。

  4.项目结题结余经费在财政收回资金前三个月医院予以统筹。

  对上级立项部门明确规定,结题后两年内可继续使用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仍在原项目账户中使用,使用期间不设预算比例限制,经费用于相关科学研究的直接经费支出。对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使用建立定期预警机制,督促项目负责人加快使用。在距上级部门收回项目结余经费截止日期的前三个月,医院对项目剩余的结余经费进行统筹使用。对于因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等原因,项目应根据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认定需上缴的经费。

  5.扩大劳务费支付范围。

  扩大劳务费发放对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编制外人员、在职研究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兼职人员,科研助理等全职科研辅助人员。

  扩大劳务费发放标准与范围: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全职科研辅助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