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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专户收缴商业贿赂黑金
所属栏目: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06-7-3 8:59:00
6月30日,省卫生厅出台了治理商业贿赂收缴财物管理办法,为了便于收缴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在不正当交易中收受的资金,省和市分别设立资金上缴专户。
据了解,这个办法适用于自2001年以来,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以下不正当交易活动中收受财物的收缴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以及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做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的兼职代理商,谋取的不正当财物;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财物等。
为便于资金收缴,省和市分别设立资金上缴专户。山东省卫生厅上缴专户,单位名称:山东省卫生厅,银行账号:2081021210007,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对在不正当交易中收受的物品,由所在单位负责收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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