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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暂行办法
所属栏目:人才战略 加入时间:2005-10-24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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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才柔性流动和“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引智政策,为了进一步扩大我院同国内外医学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速提高医院的医、教、研水平,增强医院的综合实力和社会竞争力,特制定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暂行办法。 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要实行按需选聘、效益优先的原则;紧密围绕重点学科、新兴学科、薄弱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着眼于高新技术的引进与创新,有利于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 一、选聘范围和对象 选聘范围为国内外知名或重点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和大型医院。 选聘对象为在国际或国内医学界享有名望或在本专业领域成绩卓著的高级医学专家。 二、选聘条件 (一)具有献身医疗卫生事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医德高尚,为人表率,热心育人,遵纪守法。 (二)愿意为我院的进步与发展做贡献的。 (三)为下列人员之一者:(1)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2)在国际医学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3)在国家级学会、协会中担任委员或常务理事的;(4)博士研究生导师;(5)在国内外某学科领域具有一定成就,能填补我院技术空白的特色专家;(6)其他成绩显著的高级专家。 名誉教授的选聘以德高望重、学术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两院院士为主。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五)下列情况优先考虑: 1、在我院亲自组织实施国内高水平科研课题攻关的; 2、能亲自为我院带教高层次科技骨干的; 3、为我院争取到国家级科研立项或基金的; 4、能帮助我院开展填补空白的新技术项目的。 三、选聘程序 (一)科室每年要将选聘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和使用意向于年底前报人力资源处;所提供的材料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本人情况。 (二)人力资源处、科技外事处、医务部召集有关专家和科室负责人,对选聘候选人的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准备开展的工作做可行性论证,提出聘用意见; (三)院长办公会研究聘用意见; (四)人力资源处办理院方与对方签订协议事宜; (五)院长颁发聘书。 四、职责与义务 (一)对已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医院履行下列义务: 1、逢医院重大学术活动邀请其参加; 2、为其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医、教、研条件和环境; 3、为其支付来院工作的食宿费,往返差旅费; 4、为其每年免费查体一次。 (二)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为我院工作可采取如下形式: 1、举办高新技术讲座; 2、指导和参与重大科研课题的研究与实践; 3、建立师承关系,为我院带教高层次的技术骨干; 4、参加疑难复杂病症的会诊或手术; 5、开设有益于本院声誉的专家门诊; 6、其他形式。 五、聘期和待遇 (一)医院与名誉教授签订意向协议,根据双方意愿可以长期聘任。 (二)客座教授的聘期一般2年,根据双方意愿可以续聘。 (三)区别不同情况,医院给予不同待遇: 1、承担学科带头人并有显著成绩,给予5-20万元的年薪; 2、参加学术会议、举办讲座、进行技术指导和开设门诊的,每次1千-5千元; 3、对定期来我院工作的,医院每年年终给予奖励; 4、提供先进技术设备的,视其价值予以奖励; 5、为医院重大科技攻关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六、组织管理 (一)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处、科技外事处、医务部共同承担。 (二)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不属于医院正式编制人员,不享受本院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 (三)聘任期满,人力资源处要依据协议,组织有关专家对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行考核,提出续聘与否的意见,报医院研究。 七、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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