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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我院工作的若干规定
所属栏目:人才战略 加入时间:2005-10-24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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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我院工作,发挥其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加快我院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留学人员系指已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学习两年以上、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我院工作,按照双向选择、来去自由的原则;根据双方意愿,可实行长期或短期、直接或间接聘用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人力资源处负责来我院工作的留学人员的资格审定、接收,协助办理落户和家属子女安置等工作。 第二章 长期聘用 第五条 自愿来我院长期工作(3年以上)或永久定居的留学人员,在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基础上,医院将与其签定长期聘用协议,纳入正式职工管理范围。 第六条 长期聘用条件: (一)热爱祖国,医德高尚,遵纪守法,具有献身事业、开拓进取精神,身心健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获得国内外(国家教委承认)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近5年里有一定科研成果,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⒊已获得国外(国家教委承认)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掌握一项以上属国际先进水平、我院空白且亟待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七条 长期聘用待遇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来我院长期工作,医院提供9 0--120m2住房一套,一次性发放安家费3--8万元。协助解决配偶及子女随调。 硕士研究生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供二室一厅或三室一厅住房一套,安家费3万元。协助解决配偶及子女随调。 (二)医院为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先期提供科研启动基金5--10万元,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及设备。 (三)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的学识水平和技术能力,医院直接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留学人员在聘用期间,按担任职务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为我院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医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留学回国人员享受与本院职工相同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待遇。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每年可享受出国探亲假一次(1--3个月),报销往返路费。 (六)留学回国人员来我院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在国外的学习年限与回国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三章 短期聘用 第八条 除长期聘用规定的年限外,留学人员根据个人意愿,也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来我院工作,医院实行短期聘约管理。 第九条 短期聘用的留学人员,属非在编人员,允许同时受聘于其他单位,兼职兼薪,不受退休年龄限制。 第十条 短期聘用待遇 (一)短期来院工作的留学人员安排公寓居住。 (二)短期聘用的留学人员,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担任荣誉职务,按其职务、工作性质、每次来院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聘金。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合作途径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来我院工作的主要方式:直接参与医、教、研及经营管理工作,科研合作,进行技术转让、课题承包,举办高新技术讲座,合作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协助医院与国外知名医院和科研机构建立友好关系,促进中外学者互访,疏通出国进修渠道,提供先进的医疗仪器设备及技术支持,其他形式。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十二条 来我院工作的留学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说明当前所在国家、专业技术专长、学历、身体状况、科技成果(附有效证明)、目前研究方向和家属子女情况等报知我院。 (二)面谈考察。符合本规定条件者,我院将发出邀请,留学人员可通过参观访问的方式来我院当面洽谈。被聘用者的往返费用均由我院承担。 (三)人力资源处负责召集有关专家对留学人员进行资格和能力审定,提出聘用意见。 (四)经医院研究批准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引进、聘用出国留学人员的日常事务由人力资源处负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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