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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山东省立医院 进一步加强药品反“统方”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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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医疗卫生行业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精神,为加强医院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禁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的行为,规定如下:

一、医院职工严禁非法“统方”和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统方”便利条件,如有发生,一次口头警告,两次为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二、医院“统方”监控系统在连续3个月监控的药品发生持续报警,经确定为非法“统方”时,即停止该药在医院的销售并通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三、停药后,将约谈停药单位负责人,限期整改,落实措施,书面做出承诺,半年后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上,经专家讨论、投票,决定是否恢复销售;

四、当第二次发现有“统方”行为时,永久终止该药供需关系,不再以任何形式采购,并列入不良记录;

五、各科室要切实管理好计算机使用、个人密码要妥善保管,防止盗用,因密码泄漏造成非法“统方”产生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六、加强对医疗信息统计工作管理,各有关科室实行统计工作登记制度,专人专机进行工作统计,做到谁统计、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

七、定期通报违规“统方”药品,按照国家卫计委“九不准”要求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通知药品采购中心、医学工程部等科室,酌情对相关经营供货单位给予通报、停止、取消等业务往来的处理。

八、严格执行双方签约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的《廉政合约》,继续加大对医药购销和医疗行为工作的治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