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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立医院重点部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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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落实对“三重一大”的监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充实和完善我院重点部门监督管理办法。

一、重点部门

根据卫生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招标办公室、药剂科、医学工程部、总务部、规划建设办公室、医疗保险办公室等为医院重点部门。

二、监督范围和内容

(一)对人事工作的监督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事工作的要求,人力资源部应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制度。做到推荐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考察干部要全面深入了解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任用干部必须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2、认真执行省卫生厅职称晋升、聘任工作的有关规定。

3、人才引进及毕业生分配工作中的推荐、考察、面试、决定、择优录用等程序要公开,结果要公示。

(二)对财务工作的监督

1、财务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所有收支均纳入医院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

2、对国家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各项收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3、严格执行《票据法》、《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认真落实医院经费开支、程序及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如礼品及招待开支等)。

(三)对招标工作的监督

1、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额度单次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等各类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政府招标的药品、耗材等在进入医院时都必须严格按医院制订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进行。

2、招标投标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不同的方式,防止虚假招标、干预招标、串标和非法挂靠等问题出现。

(四)对药事委员会和药剂科工作的监督

1、药品要实行集中招标,不使用非招标药品。

2、严格执行招标价格。

3、新药引进首先由有关专家论证,初步筛选引进品种,再经医院药事委员会(随机抽取委员名单)审批后方可引进。

4、药品采购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药品管理原则,保证药品质量,不准“统方”。杜绝药品购销中的“回扣”、“红包”等不正之风。

5、按规定对负责采购、保管、进药等工作岗位的主要人员定期轮岗(2年轮岗一次)。

(五)对总务部、规划建设办公室、医学工程部、医疗保险办公室等处(科)室的工作在重点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并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监督。

三、监督办法

(一)重点部门选聘兼职监督员,对本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并按有关要求定期汇报所监督范围的情况,如发现特殊情况应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纪委、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对上述重点部门进行检查(采取座谈会、听汇报或个别谈话、查看会议记录等方式)。

(三)纪委、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对在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纪委、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财务部等部门要按照《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五)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应从招标开始即成立由纪检、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财务部等有关专家参加的工程廉政领导小组,必要时邀请驻地检察部门有关领导参与对工程中的每个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本管理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10月印发的《山东省立医院重点部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