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

医院规章制度

山东省立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3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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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医院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规范购销行为,遏制招投标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立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充实和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额度单次在5万元以上)进行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涉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  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由院纪委、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财务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五条  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对招标投标工作相关部门及个人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  受理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对医院各项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诉。

    第八条  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招标前的监督

㈠ 监督招标文件、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㈡ 监督招标投标公告的发布。

㈢ 监督投标单位的选择确定。

㈣ 监督投标企业证照是否齐全、真实。

㈤ 监督招标相关单位对投标企业规模、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及使用情况进行的市场调研。

㈥ 监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人选的确定。

第十条 招标过程中的监督

㈠ 监督检查投标单位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㈡ 监督审查招标文件的技术性条款和商务性条款。

㈢ 监督招标工作程序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后的监督

㈠ 监督中标方与招标结果相符。对评标结果有争议,招标办公室应及时将中标单位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相关监督部门。

㈡ 监督招标投标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查合同内容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与招投标结果相符,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㈢ 对未按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和《重点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执行的项目,财务处可拒绝付款。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违反医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医院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招标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医院利益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内容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10月印发的《山东省立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