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廉 政 合 约(医药类)

发布时间:2014-01-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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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山东省立医院

乙方: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卫计委“九不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及省卫计委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坚决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不正当行为,根据国家卫计委“九不准”、省卫计委和我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甲、乙双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及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原则,医院与公司双方签署以下廉政合约:

甲方:1、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山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从乙方购进相关药品,不准违规使用药品和网下采购。新药品使用必须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领导审批后,签署带有《廉政合约》的供货合同后,方可引进、使用。

2、各科室和医务人员、药剂管理人员在使用药品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向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索要或接受各种名义的资助、回扣等,不准开单提成。

3、不准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4、严禁医务人员接受生产、经营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参加会议旅游或者变相旅游。严禁医务人员参与医药产品推销和医疗广告发布。

5、按照药品中标合同采购,购销发票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财务部门按规定付款。

乙方:1、药品供应及时,药品来源渠道合法。不得向甲方销售假、劣药品,如发现乙方销售假、劣药品行为,经销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不得在甲方办公区域门诊或病区私下向医务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不得将药品直接委托临床医生进行销售,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送给医务人员促销费、开单费、回扣等,甲方一旦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扰乱甲方管理秩序, 将其列入不良记录,立即终止与乙方的业务往来,今后不再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任何产品,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不准向甲方工作人员“统方”,或向甲方工作人员索要各种数据,不准在任何区域、岗位向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从事非法活动,一经举报发现,立即终止任何业务往来,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乙方可适当通过医院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规定对其药品进行实事求是的宣传,严禁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宣传、促销。甲方一旦发现乙方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终止与乙方的业务往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甲方如接到对乙方的投诉,经查实后,即刻停止被投诉药品的销售,并报药事委员会作相应处理决定。

6、乙方不得提供各种违反“九不准”的支付费用活动,不得提供虚假发票。

合约一年一签,全面评估,签优罚劣,作为是否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山东省立医院纪委(盖章)    乙方: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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