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廉 政 合 约(设备、耗材类)

发布时间:2014-01-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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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山东省立医院

乙方: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卫计委“九不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及省卫计委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规范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坚决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不正当行为,根据卫计委“九不准”、省卫计委和我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甲、乙双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及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原则,医院与公司双方签署以下廉政合约:

甲方:1、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山东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或严格的招标程序采购产品。

2、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生产或经营企业索要或接受宣传费、提成、回扣等好处费。

3、不准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用耗材用量,或为医用耗材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4、严禁医务人员接受生产、经营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参加会议旅游或者变相旅游,严禁医务人员参与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推销和医疗广告发布。

5、依照中标合同对乙方提供的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进行采购,并签署带有《廉政合约》内容的合同。购销发票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财务部门按规定付款。

乙方:1、要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证产品质量,不得向甲方销售假、劣产品,如发现乙方销售假、劣产品行为,经销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对产品的使用部门做好售后服务。

2、招标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如促销费、宣传费、回扣、请客送礼、超标准接待等不正当或非法行为,暗示、腐蚀和贿赂甲方相关人员,以获取中标。

3、不得在甲方、办公区域门诊或病区私下向医务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不得将产品直接委托临床医生进行销售,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送给医务人员促销费、开单费、回扣等。需试用的设备,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经医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试用。

4、乙方可适当通过医院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对产品进行实事求是的宣传,严禁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宣传、促销。甲方一旦发现乙方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终止与乙方的业务往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九不准”的支付费用活动,不得提供虚假发票。甲方一旦发现乙方有违反该合约行为, 将其列入不良记录,立即终止与乙方的业务往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合约一年一签,全面评估,签优罚劣,作为是否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山东省立医院纪委(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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