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章

山东省立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字号:
+-14

制定日期:2004年11月

修订日期:2012年7月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其购销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适应医疗改革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修订本办法。

  1.2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性能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2.招标范围

  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医院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均纳入招标范围,招标金额限定如下:

  2.1 医疗器械类:单台金额大于5万元的医疗仪器设备;单品种年用量金额大于10万元的卫生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单台次年维修保修费大于5万元的医疗设备;单台次及批量大于3万元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电教及通讯、消防器材等。

  2.2 后勤物资类:单台金额大于5万元的后勤机电设备;单品种年用量大于5万元的家具、被服、办公用品等物资;每年费用大于5万元的空调、电梯等设备的零配件及维护保养项目等。

  2.3 基建工程类:经医院批准立项,项目金额大于5万元的各类基建工程及装饰改造维修项目。

  2.4 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设计、审计、评估、咨询等劳动技术服务项目。

  2.5 由医院决定的其它招标项目。

  3.招标程序

  医院招标遵循以下程序:

  3.1 按照医院规定的招标范围受理各有关处室提交的招标项目,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年初预算,确定招标配置及技术参数,向招标办公室递交招标委托书,进行项目编号和登记。

  3.2 经分管院长签字后,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对采购项目进行网上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计划、采购项目进口申请等。

  3.3 部门预算及计划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首先由山东省卫生厅规财处审批,再由山东省财政厅社保处、政府采购监管处审批。

  3.4 采购项目计划批复后,经分管院长同意,由医院招标办公室网上申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公司),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署招标委托协议。

  3.5招标文件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配置及技术参数,由招标办公室和采购代理机构拟定。招标公司负责组织专家论证,聘请院外专家,医院纪委、审计、财务、经办处室和临床科室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论证会。

  3.6招标文件确定后,由招标公司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发售标书。

  3.7项目开标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从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由招标公司组织,医院纪委进行监督抽取。

  3.8开标仪式及评标过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全过程由公证部门参与监督,医院纪委、审计、财务共同监督,由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推荐中标供应商。

  3.9招标办公室负责向分管院长汇报招标结果,必要情况下,分管院长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研究认可后,向院长请示汇报。

  3.10 院领导批准后,通知招标公司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媒体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期内无质疑或投诉,给中标、成交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签定经济合同。

  3.11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经济合同签定的院内程序,合同签字盖章后转交招标办公室;招标公司负责整理采购文件资料汇编,并递交招标办公室。招标档案定期移交到医院档案管理部门。

  4.评标委员会组成

  4.1 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2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由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小组,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3 外聘专家要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按照区域范围和专业随机抽取;医院作为采购人需派1~2名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采购人代表从医院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医院评审专家库由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名单由医院人力资源部提供。

  4.4 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5.招标纪律

  5.1 对违反上级和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供应商,由招标办公室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我院的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2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代理我院业务的资格。

  5.3 评审专家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纪律,未客观公正进行评标的,终止其评标资格。

  5.4 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招标管理规定的,提交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

  以上四条涉及的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