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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与移植

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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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数据网络直报管理的通知》等法规、制度,制定我院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质量控制制度。

  一、按照人体器官捐献与获取标注流程和技术规范开展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并遵照《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人体器官分配、移植;严格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进行死亡判定;恪守《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规范协调员的行为和履职。

  二、严格按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工作流程,进行人体器官获取。

  三、开展器官移植工作的科室和医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必须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具有从事人体器官移植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严格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严格遵守医学伦理学原则,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

  五、在进行活体器官移植前,召开伦理委员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的会议,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愿望,无买卖人体器官或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器官移植。

  六、在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摘取器官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未经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

  七、在活体器官移植前,移植科室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向委员会提交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征、禁忌征、手术方案、并发症及处理措施以及向病人及家属的临床告知情况,并同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经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八、活体器官移植不应当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

  九、移植科室对人体器官捐赠者和需要移植的人体器官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防止患者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其他疾病,保证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

  十、各科室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主动接受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费用的查询和监督,禁止乱收费。

  十一、手术医师应当在手术结束后的48小时内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报告人体器官移植情况。

  十二、严格执行器官移植数据网络直报管理制度、保密制度。

  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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