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医疗管理 >>依法执业 >> 正文

医疗管理

依法执业

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字号:
+-14

  制定时间:2007年9月

  修改时间:2012年11月

  为加强我院医师执业资格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医务部设专人负责全院医师执业资格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医师执业权限的获得

  (一)执业资格的获得

  1.参加国家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个人向医务部提出注册申请,由医务部统一到卫生厅办理注册手续。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2.未在我院注册者,不得单独从事值班、临床诊疗等医师执业活动。

  3.我院医师专业技术职称为人力资源部所聘用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处方权的获得

  1.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医师签名式样卡”,科主任同意签名,报医务部主任审批同意,在医务部备案,给予医师编码、医师印章后,获得普通处方权,可开具普通处方。

  2.获得普通处方权的医师经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手术、高风险诊疗技术操作资格权限的获得

  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手术、高风险诊疗技术操作资格申批表》,提交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组织专家讨论,依据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聘用职务、实际工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拟定医师的执业权限报医务部医师权限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报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核,确定后公示备案,授予相应的权限。

  2.医师应严格按照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授予的权限,进行相应级别的手术和高风险技术操作,不得越级进行手术和高风险技术操作。特殊情况下需越级进行手术或操作时,按照《手术分级与手术医师权限管理制度》、《高风险诊疗技术操作资格授权管理制度》、《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等制度执行。

  (四)特殊资格准入权的获得

  特殊资格准入权是指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专项的资格认证或授权,如器官移植、心脏介入、大型仪器操作、放射诊疗、计划生育等,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学术机构向医院以及医师颁发专项资格准入证书或授权证明。

  三、医师执业资格的实施

  (一)医师必须严格按照获得的权限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权限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特科室出具诊断性报告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如心电图、脑电图、超声、病理、消化内镜、放射等岗位。卫生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后,可出具数字或描述形态的报告。

  (三)新分配、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办理完成执业变更手续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部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在未完成执业变更手续前,不得独立执业,所书写的医疗文书,必须经我院执业医师审核签名。

  (四)进修医师、实习医师等,在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时,必须由我院带教执业医师的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我院带教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医疗文书。参观医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临床诊疗活动。

  四、医师执业资格权限的管理和再授权

  (一)我院对医师执业资格权限进行动态管理。每年依据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聘用职务、实际工作能力(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职能部门监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对资格许可进行再授权。

  (二)执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按照卫生厅的布署,每2年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1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厅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三)医务部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监管结果作为医师授权及动态管理的依据,并纳入科室和个人考核。擅自超权进行诊疗活动1人次,暂停相应的诊疗权限3个月,扣科室综合目标5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