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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立医院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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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院将放射人员的健康管理规定如下:

  1、医院新进放射人员及即将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2、医院应及时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6、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医院承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1、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放射保健休假2~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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