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医疗管理 >>依法执业 >> 正文

医疗管理

依法执业

山东省立医院关于放射个人剂量监测仪佩戴有关规定

字号:
+-14

  根据卫生部放射防护法规的具体要求,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目前,我院放射设备不断增加,为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同时,也为放射病诊断及放射防护评价提供重要依据,我院特购置放射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仪,要求在射线工作环境中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以便能准确监测到每位放射人员的个人剂量。现将个人剂量监测仪佩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佩戴要求

  1) 如果放射工作人员,没有个人剂量监测数据,一旦发生与放射工作有关的病症,将无法评定为放射性职业病。因此,在从事放射工作的时间内,一定要认真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

  2) 胸前剂量仪一般佩戴在左胸前或衣领前面。佩戴胸前剂量仪时,应将有标签的一面朝外。指环式个人剂量监测仪不怕水、不怕消毒液,佩带此指环时,可根据手术要求进行手部处理。

  3) 穿戴铅围裙时,个人剂量监测仪应戴在铅围裙里面,预计剂量较大时,还应在铅围裙外的衣领佩带一个附加的剂量仪(此剂量仪根据接触射线具体情况,个人提出申请后,到医务部领取)。剂量仪必须专人专用,不得混用。

  二、 保管要求

  1) 个人剂量监测仪不被佩带时,由本人保管,不得损坏或丢失,应放在无人工射线源照射和无日晒的地方,避免靠近热源。

  2) 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个人剂量监测仪,以免埙害或丢失剂量。

  三、 应急处理

  若发现放射工作人员遭受较大剂量或意外照射时,应及时与医院医务部有关人员联系,并将其个人剂量监测仪及时送监测,以便确定受照剂量,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四、 监测管理

  监测周期为3个月,由医院医务部有关人员按时回收后,及时送有关部门监测,并及时将新剂量仪下发。(在收发时每位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编号一定要清晰,以免造成个人受照剂量与他人相混)。

  五、 失赔款规定

  个人剂量监测仪如丢失或埙害者,本人应及时向医务部汇报,并给予及时补充,同时,按该剂量仪的原价格赔偿。

  放射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不佩带者,每发现一人次扣科室“综合目标管理分”1分。

  医务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