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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业

山东省立医院放射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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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治疗的放射性元素制剂或其标记药品

  二、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放射培训及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

  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三、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医院必须获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并按期申请审核换证。

  五、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放射性药品登记管理制度如:药品入库、出库、使用、剩余等要严格准确记录,要做到账物相符,并由专人管理。

  六、药品使用前要进行药品活度监测,使用单位要配备放射性药品活度监测仪。

  七、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八、放射性药品存放地点必须根据其放射性剂量,置于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内,以确保对人和环境无影响。

  九、放射性药品的销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使其放射性比度达到国家允许标准。

  十、对违反《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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