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制度

医院内部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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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负责医院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医院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财务收支、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促进医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三条 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逐步实现审计全覆盖。当年已经接受相同项目外部审计并且审计结果可以充分运用的,当年可以不再安排审计。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

  第五条 医院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审计工作,批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计意见。

第二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凡审必严、防微杜渐;促进管理、推动改革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通过多种途径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主要职责:

  (一)拟定医院内部审计制度;

  (二)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工程建设、修缮结算、资产管理等事项审计;

  (四)内部控制评价及风险管理审计;

  (五)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六)参与医院经济合同审签、招标等经济管理事项;

  (七)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第十条 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阅经济活动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三)参加或者列席与重要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四)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五)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六)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要求和改进建议。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临时增加的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工作。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部门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并反馈给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审计报告经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下达被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资料的保管与移交。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是审计整改的主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

  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医院纪委、人力资源部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和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医院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医院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医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被审计部门和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院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意见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医院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立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